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又细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特殊建设工程采用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采用备案抽查制度。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抽查比例不同。具体如下:
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上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的地上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1.教育设施,2.医疗设施,3.文体活动设施,4.商业设施,5.金融服务设施,6.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类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除外);
(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五)丁戊类厂房、丁戊类仓库。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需要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凭证,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查:
(一)未依法依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抽查比例为100%;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为50%;
(四)丙类厂房、丙类仓库,抽查比例为30%;
(五)除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外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20%;
(六)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工程,抽查比例为10%。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可以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100%。


